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2196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栖霞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岗**号**幢**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1时5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从南京市栖霞区馨康苑小区行驶至百水桥南路。后在返回该小区时,在小区门口与群众发生纠纷。小区保安报警后,出警民警至现场后将已返回小区内的张某某查获并至医院抽血送检,归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1.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查纠违法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信息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俊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