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镇展*庄村委**庄东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喝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黑色北京现代牌牌号为豫Q****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正阳县**埠镇街东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8.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慧
检察官助理:余存存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刑事拘留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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