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86********,汉族,农民,群众,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区**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武邑县**镇**村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回家,行至**镇**村村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4.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发破案报告、查获视频光盘;
2、酒精检测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检验报告;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4、摩托车照片及办案说明;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属从重量刑情节,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岩
检察官助理:袁伟娜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61097****;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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