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Z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061972********,汉族, 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现住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2020年5月5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1时2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黑色女庄二轮摩托车从濠江区**街道**园往汕头市濠江区磊广大道华侨医院方向行驶,途径汕头市濠江区磊广大道华侨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二轮摩托车一辆(附照片);2.书证: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证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旭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涉案扣押款物情况:涉案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一辆。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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