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1231987********,回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河市**乡**村**号,现住:汕头市龙湖区**村**号**楼**。因危险驾驶嫌疑,2018年11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8日7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汕头市**路一酒吧前往**路,途经**路与**路交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说明、前科查询证明,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通知家属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委托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关于张某某所驾驶车辆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辨认附卷;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2018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2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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