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张家界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6********,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三岔乡天乐山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5时4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途经汕头市龙湖区**附近路段时摔倒致伤。随后,群众发现当场报警,交警到场处置。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头部、肩部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其头部损伤致右额顶头皮裂伤,多发颅骨骨折,双额部硬膜下血肿,双侧额叶挫裂伤并血肿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弥漫性轴索损伤,气颅,其左下肢损伤致左髌骨粉碎性骨折,被鉴定人伤后GCS评分7分,并出现神志昏迷、双侧瞳孔对光反射迟钝等神经系统外伤相关症状及体征,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经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湖大队认定,张某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受伤后在外治疗。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汕头市公安局110出警命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材料、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或者提取尿液)通知家属记录表、鉴定委托书、病历材料、车辆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查询盗抢记录情况说明、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和辨认,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书、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相关照片的辨认;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夏玲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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