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4********,汉族,高中文化,粮农,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现住江苏省东台市********号。被告人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4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年限的苏J****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台市新街镇**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路与**路交叉路口实施左转弯时,与沿**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甲驾驶的苏J****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致张某某本人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东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处警民警现场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依法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187mg/100ml,后依法抽取其血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行驶于道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军

检察官助理:周玲玲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新街镇**村**组**号的住所(151****0853);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