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85********,汉族,大专文化,南京**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苏省徐州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单元**室,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小区**幢**室。被告人张某某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A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玄武湖隧道被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2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险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华
检察官助理:梁羿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338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6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