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87********,汉族,大专文化,张家港市**彩印厂员工,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EF****轿车,自张家港市**镇**菜场行驶至**小区三期东门路段,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张家港市公安局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晶
检察官助理:刘玉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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