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后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与朋友赵某某在一起饮酒,酒后张某某驾驶苏G5****小型机动车在灌云县伊山镇胜利桥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张某某酒精含量测试为158.5mg/100ml,后张某某被带至灌云县伊山镇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兴平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770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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