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7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11251986********,汉族,高中文化,送货员,住安徽省定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驾驶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措施、无号牌、达到报废标准的小型汽车在本市道路上运输汽油,行驶至友新快速路中医院段被民警查获,现场在其驾驶的车上共查获汽油1450升。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扣押清单、车辆信息表等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运输汽油,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舒琼
2020年10月20日
附: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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