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6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盐场**东路**号,现租住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GB****号小型轿车沿连云区栖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汪泉大世界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见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荣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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