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3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连云区**路**号楼**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苏G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平山路与黄海大道路口北侧停车后在车内睡觉,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4.0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5mg/100m。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雷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812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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