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道**号**栋**单元**室,现住南昌市西湖区***路**房内。2012年2月23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罚款两百元。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0时3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赣******小车沿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江铃立交桥鲲鹏宾馆门口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90mg/100ml。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等书证;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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