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0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瑞金市**镇******发动赣****小轿车过程中,误将油门当成刹车,将停放在路边的熊某某的小轿车、刘某某的二轮电动车及刘某明、谢某某、赖某某、郑某某家门口的物品撞损,造成上述财产及赣****小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张某某在他人报警后留在事故现场,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徐静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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