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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组**号,现住地赣州市南康区**街道**路**房,2014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2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赣州市南康区泰康西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后面的家中吃午饭期间喝了约150毫升的土章贡酒。2020年12月2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钱江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康赤线南山艺校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赣州市南康区中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0.1mg/100ml。

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民警的电话通知下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酒精含量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处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及违法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意见书;4.相关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铭敏

2021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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