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村农民。2020年1月23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冀******轿车与被害人朱某甲驾驶京******轿车在保定市满城区**街**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54.5mg/100ml。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朱某甲达成协议书,张某某承担朱某甲所有车损费用,张某某所有车损费用自行承担,朱某甲对张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任何刑事及民事责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破案经过;2、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张士超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车辆痕迹检验记录;6、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翀
马琳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73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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