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4********,满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住保定市莲池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路虎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向阳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创业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张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72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卫
检察官助理:李永笑
(院印)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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