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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吴桥县,现住吴桥县**乡**村**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J*****银灰色五菱面包车,自吴桥县**村到**村家中,当行至吴桥县**乡**村附近处,被吴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被告人张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93.8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带至吴桥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提取血样。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吴桥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张某某驾驶车辆照片4张、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5.吴桥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时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现场查获时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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