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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0********,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号,现住该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F*****小型汽车,行驶至蠡野线80公里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74.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成合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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