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住河间市**乡**村,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1月17日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J7****号轿车,在行驶至大城县于远头村公路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3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人口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新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新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贵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间市住处。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