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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县,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室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京N*****号小轿车在廊坊市广阳区北凤道菲林洛卡酒吧门前停车场内挪车过程中与崔某某停放的冀R*****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6.57毫克/100毫升。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崔立伟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已对崔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崔某某的谅解。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秀忠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国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333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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