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211971********,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镇**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许,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冀GM****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460县道23公里100米处路段时,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94.3mg/100ml,后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6.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宏宇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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