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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万全宣平堡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G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家口市西环沈孔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张某某血样提取,并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乙醇含量鉴定,经鉴定,案发时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6.8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吸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通知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忠厚

检察官助理:茹梦飙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7732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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