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怀安县头百户镇头百户村**街东**排**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9日15时1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怀安县头百户镇头百户村自己家中饮酒后,驾驶冀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头百户村至一堵墙村之间的乡村道路上的桥上时,被怀安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05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及机动车查询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查获及抽血照片、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冯伟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永新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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