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无极县张段固镇**村。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千山路与幸福街100米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20.6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红玲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张段固镇**村。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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