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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望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石家庄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他人在河北省三河市吃饭时饮酒。6时许,张某某驾驶冀A9752H的小型轿车走京港澳高速(G4)到保定南出口下车,在路边睡觉休息。15时59分许,张某某继续驾车行驶至望都县东二环与望都连接线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望都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永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二薇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632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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