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04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州市新华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冀J*****号小型面包车,沿104国道行驶至沧县境内**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4.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调查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立坤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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