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03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山西省**集团员工,住河北省任丘市**小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9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冀J*****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河间市**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23.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肃宁天安司鉴[2020]毒鉴字第2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资料:查获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槐素珍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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