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镇**村**号。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海兴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海兴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暂未执行),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
本案由海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报废二轮摩托车沿海崔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尤庄子村北路段时,与前方顺向骑电动自行车的刘某某发生刮蹭,二人倒地,两车损坏。案发后,张某某赔偿刘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85mg/100ml。经调查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清华
检察官助理:沈晨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海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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