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与1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红色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涞源县**路**街至**大街2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驾驶人张某某进行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后对其进行血液酒精检测,其含量为18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旺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执行处所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村**号。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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