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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11997********,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影视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影视城桥头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鉴定:张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73.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孔川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住涿州市******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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