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11997********,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区**村**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影视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影视城桥头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鉴定:张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73.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孔川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住涿州市**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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