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王家井镇**村**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小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深州市**路**村北时被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宇宁

检察官助理:裴阳

2020年5月22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于深州市王家井镇**村**号。

2.案卷材料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