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王家井镇**村**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小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深州市**路**村北时被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闫宇宁
检察官助理:裴阳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于深州市王家井镇**村**号。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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