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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2********,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轻便摩托车沿滦南县倴城镇学苑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焕彩超市门前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张某甲驾驶的冀B2Q***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滦南县公安交通民警依法处警时发现张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当场依法采集了血样,后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72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

6.采血录像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华

检察官助理:宋晓敏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滦南县***镇***村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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