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区**座**,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汽车,沿西二环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二环与天翼路口处,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3.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石霄鹤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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