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号,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单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2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8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仍驾驶第二类机动车,于2019年8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14年2月9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高新区闽江道与封龙大街交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69.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照片、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单、现场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11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增强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