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新检公诉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6日01时2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冀C*****小型普通客车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门前路段(沿海路37公里)时,撞至路中心隔离护栏,造成交通事故,致车辆及路中心护栏损坏,无人员受伤。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张某某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2019年4月29日,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09.1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检验测试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2019】毒鉴字第0357号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书立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民事已和解; 

4.被害人**集团,被委托人马某某,身份证号1303211980******,联系电话18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