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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5196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住蔚县**镇**街**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照本田雅阁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到蔚州镇北坝桥路段,被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的民警查获。2020年4月3日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违法照片、交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宇

   检察官助理:杜磊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蔚县**镇**街**号;

2.全部案件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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