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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29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村2019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使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23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32省道赞京加油站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石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石某某、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酒精含量为:146.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赞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勘查笔录、照片、赞皇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3、赞皇县公安局院头派出所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赞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到案证明;

4、被害人石某某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

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梅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村;

2.公安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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