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5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河北省阜城县**乡**村人,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JA****号轿车,行驶至**路**路口西处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6.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泊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
3、视听资料;
4、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楠楠
高 超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光盘二张;
4、具结书附卷移送;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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