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233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03KM+700M路段时,与停靠在道路东侧的京******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刮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隆化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3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燕春
检察官助理:唐楚越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在原籍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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