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深杨公路东里满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里满小学门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验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金随
检察官助理:孟 琛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住于饶阳县**村;
2.公安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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