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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村,住该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F8****号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在高碑店市涿白公路牛家岱村口路段行驶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抓获证明,保定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及抽血过程视频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美华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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