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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191963********,汉族,初中毕业,退休工人,现住河南省义马市****西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20年09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豫C3****号牌小型汽车沿朝阳路与纬二路交叉口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驾车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5.7mg/100ml,系醉酒驾驶。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荆红琴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义马市**路**西区**号楼**单元**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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