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号**城**栋**门**号,政治面貌群众。2009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因醉驾被西工交巡大队作出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2019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1月16日09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二广高速瀍河收费站上站口时遇执勤民警例行检查,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 2019年01月17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所送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被告人张某某社会危险性调查评估报告、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张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扣经过及办案民警身份证明、酒精检测仪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至一万八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朝斌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号**城**栋**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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