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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2********,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组,住洛阳市********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晚19时许,张某某与朋友在位于宜阳县北城区的**酒店吃饭喝酒,张某某喝了三两左右白酒后,当晚21时许驾驶豫CD****号灰色北京现代牌轿车载着朋友从**酒店出发,沿李贺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锦屏路,经前进大桥、兴宜西路、文化北路、到红旗中路的**KTV唱歌,22时30分许,张某某又驾驶豫CD****号轿车从**KTV出发,原路将朋友赵某某送回到**酒店后,张某某又驾驶豫CD****号轿车返回**KTV,行驶至文化北路城关镇派出所附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与冯驾驶在前方同向停车等红绿灯的豫C0****号白色小型轿车追尾,造成冯某及同乘人员黄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宜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张某某带至宜阳县中医院抽血备查。经河南金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阳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宜阳县中医院血样采集表、赔偿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3、事故现场及抽血现场照片;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

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寒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洛阳市**区**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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