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7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汝阳县**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燕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汝阳县**乡**村**家中。
2.公安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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