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住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乡**村**区**号,现在汤阴县**村租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1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E2****号小型轿车沿汤阴县东关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东关大队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0mg/100ml(系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谷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4.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云
检察官助理:侯晓路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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