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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4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河回族区******号,现住址洛阳市瀍河区**1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C8****银灰色小型轿车行驶至老城区九都路凤化街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利敏

检察官助理:李维彬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洛阳市瀍河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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