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4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村**组**号,现住址洛阳市瀍河区**1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C8****银灰色小型轿车行驶至老城区九都路凤化街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利敏
检察官助理:李维彬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洛阳市瀍河区**期**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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