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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日生,身份证号4103251982********,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嵩县********号,住洛阳市西工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1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洛阳师范学院出发行驶至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路东道口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案件移交证明、查扣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结论告知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照片;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建军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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